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核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核事故应急日常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核电厂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