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核事故应急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