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核电厂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限制区。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规划限制区内人口的机械增长。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易腐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和大型的旅游、娱乐设施。

核电厂应当对规划限制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扶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