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永久性处置及核设施退役的经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