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核电厂运行前组织有资质单位对周围辐射环境状况进行本底调查,运行后对核电厂的外围流出物和周围环境实施监督性监测,并定期向省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监测情况,适时发布公告,接受公众咨询。核电厂外围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除按协议由核电厂承担外,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