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电厂辐射环境进行现场检查,核电厂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检查,不得泄露核电厂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