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第七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三)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四)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五)妨碍城镇交通安全的;(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