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第七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设施并清理现场,恢复土地原状;不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回土地:(一)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的;(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取得延期批准的;(三)不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四)违法使用临时建筑或者利用临时建筑从事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