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第七十七条有效临时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超过两层且高度不得超过十米,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二)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三)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四)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以及转让、抵押、交换、赠与。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