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第六十三条有效供水、供电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前,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