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第六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分期建设总平面图,合理划分分期建设地块和分期建设计划,并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周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