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完成。公告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告牌的完整。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