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第五十七条有效建设用地出租、抵押期间,承租人和抵押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确需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