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第五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原规划条件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确需突破原规划条件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的,应当先修改原规划条件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后方可批准调整。因调整规划条件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