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第五十八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有效期内建设用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延长期;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延长期逾期建设用地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