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第五十一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