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第五十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及附图,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及附图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