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河道、广场、公共绿地、高压走廊,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