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设施(含裙楼等附属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建筑退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有关规定后退。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