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庄,其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以及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