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庄,其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

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以及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