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报批和备案。修改城乡规划涉及上层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上层次规划。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