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独立建设的镇,其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编制。

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镇的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在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