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