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专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