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辖区,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旗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