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实施宏观调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出租汽车使用清洁燃料,规划建设出租汽车运营场(站)。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