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在公路上运营时,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安、工商、物价、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