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对举报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经查证属实,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