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对举报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经查证属实,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