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文化市场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招牌或海报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刊登、播放、设置、散发、张贴虚假的文化经营活动广告、招牌或海报,不得以淫秽、色情、暴力的画面和文字招徕观众或顾客。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