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营业性演出的经营者或表演者,不得无理中止演出、变更演出节目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的手段欺骗观众。

对前款行为,购票观众或听众有权退票并依法要求赔偿。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