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发生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实行临时接管时,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财产进行保护,并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突发事件经过处置,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状态消除时,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解除临时接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