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卫生、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以及供水行业协会,依法编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供水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