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卫生、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以及供水行业协会,依法编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供水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