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生活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时,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供水企业提供水源水质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