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因供水企业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用水条件等限制性因素不宜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后分别计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