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实行安装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实行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