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供水价格逐步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别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定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