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用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增减供水量、改变用水类别、变更户名或者暂停、终止、恢复供水,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