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供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