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和正常供水水压。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