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用户的用水需求采取妥善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