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供水企业暂停供水或者在较大区域降低水压的,应当于暂停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二十四小时前,将暂停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原因、时间、范围以及恢复正常供水时间等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