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出厂水、管网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