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海事和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