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为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体检。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