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化经营。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的,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