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区对考入区内高等学校的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学生,减收百分之二十学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区内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专业学生,辅修宜于就业创业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和汉语授课的应用类课程,取得合格证书或者合格成绩单的,由政府补助选修费用,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纳入生均定额补助。少数民族预科生应当享受生源地政府贴息贷款。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及自治区各项助学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