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自治区对考入区内高等学校的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学生,减收百分之二十学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区内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专业学生,辅修宜于就业创业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和汉语授课的应用类课程,取得合格证书或者合格成绩单的,由政府补助选修费用,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纳入生均定额补助。
少数民族预科生应当享受生源地政府贴息贷款。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及自治区各项助学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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