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控制居住用地规模,禁止新增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已有大型客运站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