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应当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不得破坏文笔塔—泗洲塔、合江楼—泗洲塔、文笔塔—飞鹅岭、合江楼—飞鹅岭等主要观景点与主要景观对象之间的视线通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当明确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的分区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