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泉的义务。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名泉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